稅務登記變更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稅務登記變更的內容為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所規定的稅務登記內容變化之一者,均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實際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企業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應提交如下資料和證件:書面申請;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賬務連續核算證明;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個體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應提交如下資料和證件:書面申請;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賬務連續核算證明;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和證明。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后三十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位領取填寫和提交如下申請資料:稅務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及復印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