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項公證業務就是遺產繼承公證,遺產繼承公證對于社會穩定和家庭和睦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遺產繼承公證的認識,一直以來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繼承公證,認為是公證處根據法律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的活動。其次是繼承權公證,認為是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并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享有繼承權的證明活動。遺產繼承公證兩者最大區別在于證明的對象不同。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公證它是一種權利。
遺產繼承公證中的繼承是表示動作行為的動詞,按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和可以繼承的債權、債務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產繼承公證中的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其證明對象就是民事法律行為。
公證處通過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來確認當事人的繼承人資格,行使的類似于法院的確認裁決,將繼承權公證書比作法院的判決書。遺產繼承公證能充分體現其社會地位,體現其權力,但卻超越了公證的職能,行使了沒有法律依據的確認權。公證處核實后,行使國家賦予的職權,進行再次證明,而非對過去的事實進行確認。
隨著物權法的生效實施,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遺產繼承公證的證明對象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公證處不僅要對當事人陳述、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判斷,同時還要審查判斷其繼承行為的真實合法性。